夫妻共同股权认定与分割 |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4/3 19:08:57 点击次数:13846 关闭 |
一、夫妻共同股权认定
家事案件兼具人身性、财产性和伦理道德,与一般民商事纠纷有所不同。目前,无锡地区家事法律服务多体现在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纠纷的诉讼路径解决上。我们认为,家事律师的价值应更多的体现非诉家事法律服务上。除了传统的房子、车子外,公司股权、股份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夫妻共同股权的认定及分割,婚姻家事律师需要重点学习的基本问题。
认定依据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一般认为下列股权利益系夫妻共同财产:1、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部分;2、婚内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股权(除书面明确归一方所有);3、婚后用共同财产投资入股。
提问 婚内单方受赠股权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本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主流观点:在国内夫妻财产共有制原则下,基于不动产系普通家庭大额财产的特殊情况,把“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符合中国的国情,但能否扩大到如股权、车辆等其他财产类型上,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递推,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们认为,若父母无单方指定赠与一方书面明确意思表示,一方受赠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非持股另一方可请求分割股权或请求分割股权对价款。若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直接推定为“指定赠与”与 “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原则相背离。
持股方式 夫妻一方直接持股,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双方直接持股,例如双方均为有限责任股东“夫妻公司”; 夫妻一方间接持股,例如一方通过国内或境外法人间接持股; 夫妻双方间接持股,例如双方通过国内或境外法人间接持股。
二、夫妻共同股权分割 家事纠纷系个人隐私,但股权分割对资本市场冲击力强大。目前,中国80%以上的企业都是家族式的管理和经营,家族和谐可能决定公司存亡。当离婚在所难免,“协议离婚or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需要提前规划、慎重抉择的重大问题。
分割方式 直接分割。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直接分割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需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反对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视为同意分割成为股东。实践中,多数法院以“涉及案外人权益”为由,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要求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障碍:非持股一方分割持股一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将引发公司性质变化;鉴于股权的可分性,要求持股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分割,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分割股权,股东同意意愿的征求可能存在障碍。上市公司夫妻股权分割不能改变股票限售性质及解禁时间。
一方获得股权给另一方折价款。诉讼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间较长,即使分得股权,也不一定能够参与公司运营和分红。实务处理过程中,视情况选择股权而取得折价款,并作为谈判筹码,对非持股一方可能更有利。障碍:持股一方可能不具有全额支付现金能力,实际控制人、联合控制人转让股权可能受到禁售期限制,分期付款可能导致迟延旅履行或拒不履行,产生新的诉讼。
卖出股权,分割股权转让价金。在有限责任公司效益较好、分红较多情况下,卖出股权较为便易,但可能造成期待利益损失,提高机会成本。反之,有限责任公司效益较差、无分红甚至负债情况下,股权变现较为困难。障碍:可能引发股权价值认定争议。
需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类别、持股结构、债务情况、公司运营风险等因素影响股权实际价值及分割结果。因此,股东需要提前做好股权结构规划。
公司类别的影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割上有所差异,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直接分割,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持股方式的影响。间接持股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影响股权分割结果。如果股东通过法人股东、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则上市公司股份不会被直接分割。若直接持股,根据《婚姻法》和《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持股一方可以直接分割并非交易过户。
债务情况的影响。投资有风险,为扩大经营等原因,股东质押股权、股东个人提供连带担保为公司融资,可能会使得股权或者股份实际价值大打折扣。
运营风险的影响。公司运营管理、盈利情况直接影响股权实际价值。
股东如何防范股权分割 “个性化”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运营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有效。而公司章程与股东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密切,例如:公司章程可明确约定夫妻两人的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若夫妻二人发生婚变,按照章程确定的持股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公司章程可以明确约定夫妻二人持股份额不同,但可平均分配利润。
做好家庭资产的隔离。企业和家庭要分开,企业帐目和家庭帐目分开,避免混同。建议适时优化家庭财产结构,在家庭资产状况良好时,做好家庭财产结构规划。例如: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妥善安排父母养老,高净值家庭还可以设立家庭信托,购买大额保单等。
通过一揽子协议,将股东身份权益与股东财产权益分开。离婚股权分割不定然影响股东地位及股权结构。分割股权时,可以签定特别约定,例如,约定不持股一方仅享有持股方名下股权的财产收益权,而表决权、投票权等权力仍归原持股方。离婚不持股一方将其取得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在其持有期内委托给原持股一方,承诺限售期内不转让股份等。通过签订协议,要求不持股一方分得股份后遵守原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如此,原持股一方股权分割后仅仅财产缩水但对公司的表决权、地位没有任何减少。
多层次、多结构持股。大数据得出的多数股权分割案例结果认为,间接持股、多结构持股,增加股权分割难度,在离婚股权分割时更有利与持股股东。因此,股权结构设计影响夫妻共同股权分割。
沈其超律师,现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青委会秘书长,专注于婚姻家事法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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