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纠纷赔偿问题的思考(一) |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3/20 14:27:26 点击次数:13548 关闭 |
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是长期以来制约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四大瓶颈,尤其后两项,往往成为被侵权人怠于主张权利的原因。笔者查阅了相关统计数据,发现赔偿金额在1万以内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甚至不少案件最后判赔金额才几百元。而不同的地区,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李瑞宁与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赔2000元,而河南省高院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后,判赔20000元,具体理由是:“侵权人将被侵权人的漫画作品用于街头广告宣传,投放时间较长,侵权行为情节较重。且依据原审证据查明被侵权人已支出了维权费用22240元,而原审判决的赔偿责任明显过轻”。虽然此案二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较原审法院高出十倍,但显然还是无法覆盖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再加上维权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被侵权人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维权不值得……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一是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二是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及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同。 目前,关于著作权案件的赔偿,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该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3、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且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第一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三进行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再考虑下面的计算方式。但遵循这种“填平原则”是有局限性的,实践中侵权人所得高于权利人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尤其是规模较大主体对较小规模权利人侵权时。更重要的是,由于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被侵权人很难对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充分举证,而想要举证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度更大。法定赔偿的举证责任略轻,但一般受到五十万元的限制。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提出了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该解释,在综合考虑上述4种因素后,五十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是可以突破的。实际上, 已经有不少案件突破了五十万元的“赔偿上限”, 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48号西门子公司诉昆山长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酌定赔偿8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在(2015)沪知民初字第191号SAP股份公司诉朗泽公司著作权纠纷中酌定赔偿118万元,等等。但是,和权利人的心理需求相比,赔偿数额仍有不小差距。 国家著作权法现在正在进行修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同时还提出了惩罚性赔偿。 可以预见,某些“智力成果”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
俞亮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成员,专注于知识产权、金融等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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