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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二十四)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1/2 10:02:50 点击次数:12316 关闭

简议发包人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黄征 创凯律师建设工程业务团队

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基本义务之一,但是支付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往往被人忽略,一旦发生纠纷,发包人往往发现明明已经付了工程款,怎么还要被诉付款。本文就此进行延伸探讨,以期有一定获益。

 

案例介绍:

发包人甲公司将道路建设工程交予承包人乙公司施工建设,双方签订协议后,乙公司将此项肢解分包给三家公司分别进行施工,其中工程中的管道敷设等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实际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于乙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故实际施工人丙公司起诉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发现,根据结算协议的金额,项目工程款已足额支付给承包人,只是部分支付手续并不完备。

 

案件背景

一、案涉工程承包人自己实际并未进行施工活动,而是将工程进行了肢解分包,故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二、因为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处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调取相关资料并提供证人证言后,查明在施工过程当中,由于承包人资金出现问题,工程所需材料无法接续,发包人为确保施工按期完成,与承包方、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承包人所购工程材料费,由发包人在工程款范围内依据协议直接支付给材料商,并在竣工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扣除。法院认定该份协议有效,相关款项的支付应视为工程款的支付,故最终确认发包人的结算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

 

法院判决承包人承担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支付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判后分析及建议

1、本案发包人代付款项的行为,是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第三人)基于收到的承包人(债务人)的委托指示以及双方所签订的代付协议,在工程施工期内向材料供应商付款的行为,是发包人基于承包人的申请及协议的替代履行行为,该行为不发生债务转移,款项可以从工程款中扣减。


2、本案实际施工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依据,但是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以及付款凭证来看,发包人已经实际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本案案情,发包人在本案无需承担责任。

 

3、在实务领域,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外的第三方的情形较多。除了实际施工人负责人以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项目部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如果不注意细节,往往会留下隐患,初步可分成如下几点:

 

1)没有委托授权手续或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中,虽然发包人能够提供承包人有关人员收款的凭证,但是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授权不明,由于施工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较难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根据无法得知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增加了发生纠纷的几率。

 

2)没有收款凭据或收款收据不规范。个人收款,一般是收取现金或票据,然后出具收条、收据或经签字的票据复印件。如收款凭据不能如实、完整地记载收款日期、金额、事由、方式等信息,也容易引发纠纷。

 

3)收款人向发包人出具借条而非收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实际上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是预收工程款。但即使通过书面证据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虽然可以也可以通过抵销而计入已付的工程款范围,但是无形中增加了风险。

 

4)票据支付本身存在的问题,除无背书承兑汇票较为常见外,还有签发空头支票(收款人空白)的情况,这就会导致最终的收款人可能不是票据存根中记载的单位,导致票据记载的内容根本无法如实反映支付情况,从而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


5)收取票据的凭证内容有失完整。在一些收条和收据中,仅记载收款的事实,而未载明是采用票据支付还是其他的方式,从而引发关于票据与收条或收据是否指向同一笔款项的争议。


6)施工工地发生欠付工资或人身损害事故后,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包人代为履行后,是可以与工程款债务进行抵销的。但发包人垫付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付款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付款;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身份,且付款额度控制在工程款欠付范围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

 

综上,细节决定成败,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要保留相关证据,严谨办事,不能图省事简单处理,也不能轻信他人,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就会追悔莫及。

 


黄征律师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创凯建设工程团队成员,专注于公司法、建设工程、金融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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