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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十八)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8/21 21:55:07 点击次数:11517 关闭

建设工程资质平移中的注意点

作者:田拯 江苏创凯律师建设工程业务团队

关于资质平移

20140528日生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直接变更证书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资质平移的主要实施方式

由于该政策的实施,便利了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资质的转移,市场上也存在各式各样的资质收购项目,然而目前资质的收购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施:一通过企业新设合并;二通过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合并。

笔者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建议的方法为:先由被收购资质的企业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将其欲被收购的资质平移至该全资子公司中,然后由收购方将该全资子公司收购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最后再通过重组、合并的方式将欲收购的资质平移至自己公司中去。而非冒然的将被收购方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笔者所建议的方式虽然步骤可能较直接吸收合并更为繁复,但收购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可以更好避免资质转移中的或有风险,使得操作更加多元及安全。

 

 

资质平移过程中主要注意点

1.在收购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前,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对于被收购方的资产、财税,尤其是债务以及所被转移的资质下有无在建工程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避免债务与资质一同被转移。

2.资质平移时,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也明确了按净资产审核,取消了按注册资本金审核。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

4.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5.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6.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7.资质转移申报时要提交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企业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原企业法律集成(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等文件。

8.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请资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田拯,现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成员,专注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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