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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十七)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8/13 21:54:06 点击次数:11541 关闭

司法网拍成交的房产被第三人占有不适用排除妨碍诉讼

作者:沈希光 创凯律师建设工程业务团队

    笔者在为客户单位提供司法网拍破产企业资产的专项法律服务时,碰到了新问题:买方支付了网拍所有款项,且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后,因为第三方强制占有上述资产而无法接收。有一种法院观点是要求买方另行提起排除妨碍的侵权诉讼。

 

    笔者为此查询了最高院、江苏省高院相关司法网拍的相关规定,其中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江苏省高院也有网拍资产交付的相关规定,2017年4月10日出台《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中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三、关于清空、交付要求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成交的动产、不动产等需要交付买受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负责交付买受人。” 因此,清场拍卖、清场交付是司法网拍法院的应尽司法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法院并未在拍卖公告中告知买受人“不清场交付”,因此应该按照上级法院规定将上述争议资产交付给买受人。

 

    那买方另行提起排除妨碍的侵权诉讼能否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呢?从目前我们检索到的3起案例来看,司法网拍成交或抵偿的房产不能适用排除妨碍的侵权诉讼,而应在原执行程序中解决。案例1、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立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诉人的请求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例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3636号《民事裁定书》也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排除妨碍的起诉。案例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7民终379号民事裁定书也作了类似裁定。上述3起案例背后缓引法律依据的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强制执行”。本案也有类似性,均是1、权利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房产所有权;2、第三人侵权在权利人取得所有权之前,即在司法拍卖前存在非法占有的事实,因此,按照“一案不得两审”的原则,权利人应通过原有执行程序排除妨碍,不能再行起诉。

 


沈希光律师,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主任,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律协民事委员会主任,电话1330618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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