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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因一个“最”字赔偿50万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7/30 21:52:47 点击次数:11821 关闭
作者:田拯 江苏创凯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2010年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摩擦在不断地上演着,也正是大家耳熟能详的“360”大战“QQ”。2013年腾讯公司入股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后,双方仍旧不断地交锋。20180403日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73民终678号),判决驳回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搜狗”因一个“最”字赔偿奇虎科技公司50万元人民币。

    起因:搜狗浏览器官方网站宣称搜狗浏览器为“上网最快的浏览器”,搜狗搜索等搜索引擎推广了此内容,奇虎科技公司以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将搜狗信息公司及搜狗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一:奇虎科技公司是否为适格一审原告

法院认为:奇虎科技公司运营360安全浏览器软件,搜狗信息公司运营搜狗科技公司拥有的搜狗高速浏览器软件,两者运营的浏览器均为上网工具,面向的主体基本一致,属于同业经营者。

    提起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失的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应该是现实存在的,且其所受损害直接来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这种现实存在的损害应体现为竞争优势被其他经营者利用或削弱,或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广宣传其开发和运营的搜狗浏览器时使用“上网最快的浏览器”字样,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削弱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奇虎科技公司的竞争优势,并造成其实际损害。故奇虎科技公司是适格的一审原告。

    争议焦点二:搜狗信息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要求二原审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原告还请求二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原审原告系法人,而本案不涉及到人身权利的侵害,原审原告要求二原审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二原审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故对于原审原告主张二原审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此种消除影响应当在合理的限度之内,法院判决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在搜狗搜索(www.sogou.com)、搜狗浏览器网站(ie.sougou.com)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奇虎科技公司消除影响。

    关于原审原告赔偿损失以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虽然提交了二原审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的计算方法,但其未证明有关计算方法与涉案侵权行为存在对应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二原审被告获利的依据。故法院根据原审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影响的范围等因素以及原告提供公证书的有关事实,酌情确定损失赔偿以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虚假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含的一种方式为虚假广告,目前对于虚假广告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进行了较为细致、严格的规范,一般企业在广告投放时会十分的谨慎的措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会对于企业进行提醒。广告法中规定了: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但对于其他的虚假宣传行为,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企业在进行宣传的时候会放松对于措辞的严谨性,从而导致被诉的风险。目前对于除虚假广告外的其他虚假宣传行为主要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文中所述判例,同业经营者因企业的虚假宣传从而导致竞争优势被削弱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将企业告上法庭,虽然最后损失赔偿及合理支出由法院酌情进行了确定,但因为一个“最”字增加了企业的诉累,并进行赔偿,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此笔者提醒,每个企业对于自己的产品都具有十足的信心,但是在宣传时候一定要注意措辞,避免使用“最高级”、“最佳”等词汇,否则会在没有具体证明自己产品是“最高级”、“最佳”的情况下被认为是虚假宣传,从而可能丧失在商业竞争中原本所具有的优势。


田拯,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成员,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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