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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十六)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7/12 21:52:08 点击次数:11428 关闭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

作者:盛妍 创凯律师建设工程业务团队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案例的结果来看,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主要有4种方式。一是以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为起算点;二是以合同解除之日或终止履行之日为起算点;三是以实际停工之日为起算点;四是以债权应受清偿时为起算点。

 

对于第四种情形,则会衍生出在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工程款债权尚未届期时优先受偿权如何起算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在江苏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共11起(不单独列举),都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

 

江苏高院公报案例2015年第5辑刊发的案例“南通一建公司诉均英光电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案例链接)”中,该案一、二审判决分别代表上述两种观点。省高院裁判摘要指出:“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判断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一般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即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此时起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14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笔者认为,不管是江苏省高院在裁判中的观点,还是新发布的解答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的细化规定,是对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一个重大完善,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批复》规定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并不适合在实践中应用,而目前又无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做更合理的规定,江苏省高院的解答值得各地借鉴,也应引起实务界的密切关注。

 

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以下简称《纪要》)第二十六条: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最高法民一庭意见: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不应再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通常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实际主张工程款的时间,开始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盛妍,法律硕士,现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成员,专注于建设工程、公司法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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