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题(十二) |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6/8 21:40:40 点击次数:11669 关闭 |
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再328号
【案情简介】某建设公司总包了一项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杨某,杨某再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A某施工,A某的雇员B某在工地施工时受伤,被鉴定为九级残疾。后B某主张赔偿未果,遂将某建设公司和A某诉至法院,请求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江苏省高院再审判决A某对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某自身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建设公司、A某、B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再审法院从另案生效判决中确认事实为某建设公司为总包人,A某为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B某为A某的雇员。(二)三者的过错大小。A某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B某长期从事立模制作,应当知道工作中存在风险,其自身疏忽大意,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将立模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A某进行施工,其未能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某建设公司应对A某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救济途径】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工伤的救济途径选择: 一、以侵权为由,向实际施工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并由建筑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二、以工伤为由,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承包企业主张工伤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盛妍律师,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专职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公司法务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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