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表情包不是想用就能用 |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6/7 21:39:44 点击次数:11775 关闭 |
案例: 经典肥皂剧《我爱我家》里,演员葛优扮演的纪春生有个将身体完全放松瘫在沙发上的形象,该形象被制作成表情包后在网上流传甚广,被称为“葛优躺”。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发布微博,使用“葛优躺”图片并配以文字,宣传内容为商业使用。演员葛优认为其侵犯肖像权,将艺龙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艺龙网构成侵权事实,要求其致歉并赔偿7.5万,然后艺龙网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且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等处理适当。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上述规定并没有对肖像权的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但笔者认为,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当某一形象可以反映出个人的体貌特征,而公众通过该形象又能直接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该形象所体现的尊严以及价值,就是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相应地,对该形象的保护也就应该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畴。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是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且无正当理由,而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观点均有相关案例支持。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后者,即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禁止他人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其专有的肖像,而不管对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若把“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作为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要件,在此逻辑推导下,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例如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加害人将不承担肖像权损害的侵权责任。这种结论不但缩小了法律保护肖像权的范围,亦与我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相悖,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自媒体的活跃,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人格权及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笔者建议在推广和营销中要谨慎使用真人表情包。至于在日常聊天中斗个图啥的,只要不恶意丑化他人人格,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不用于商业用途,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没啥问题的。
俞亮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成员,专注于知识产权、金融等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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