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众号文章配图的合理使用 |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4/24 21:29:00 点击次数:11841 关闭 |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合理使用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目的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信息的传播,以此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对于什么是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22条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行为,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我国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还借鉴了《TRIPS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以及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1、使用的目的与特征,包括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否为了营利的教学目的;2、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作为整体的版权作品的关系;4、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并逐渐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独特的判断标准。 以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采用他人的图片作为配图为例,判断该配图是否为合理使用,采用三步检验法须考虑以下因素:1、某些特殊情况,这里应当理解为该配图的使用必须与某种有价值的公共目的相关联,且满足“质”和“量”的要求,即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是有限的,而且应当基于适当的公共政策考量,如保护言论自由,促进信息的传播等;2、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使用他人的配图应当是非商业性的,笔者认为,这里的商业性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还应该考虑潜在商业收益,比如该配图对流量的引导作用,即提高了文章的点击率及阅读量,此种情况下,很难说使用者未对著作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得在经济上与著作权人对权利的行使形成竞争,即不能减损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也不能损害作品的市场价值;3、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配图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后果,比如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若使用未经发表的作品作为配图,这种行为损害了作者的发表权,当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虽然任何限制与例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著作权人的利益,但这种程度必须是合理的、可以容忍的。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新型媒体的出现,使信息的复制与传播变的异常简单,而我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列举式规定早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这导致现阶段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定与判断带来困难,亦对著作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