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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五)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3/30 20:59:15 点击次数:11397 关闭

从黄某某诉某建设集团公司、袁某某、无锡某房产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看如何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

作者:沈希光   创凯律师建设工程团队

 

案件背景:黄某某系无锡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两栋高层建筑地上部分土建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的总承包方是某建设集团公司,其总包后将地上部分土建违法分包给袁某某,袁某某又转包给黄某某。该工程在2015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几方一直未完成工程结算。期间,几方为工程款发生多次冲突,某建设集团公司已在仲裁委仲裁无锡某房产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500万元。

 

案件办理:2017年7月黄某某为避免前手袁某某取得工程款后恶意不支付的不利局面,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沈希光、毛慧恒律师代理该案件,在梁溪区人民法院诉讼某建设集团公司、袁某某、无锡某房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725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原告申请,查封了无锡某房产公司房产16套。经与无锡某房产公司多次协调一致后,2017年10月黄某某撤销对某建设集团公司、袁某某的诉讼,单独和无锡某房产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由无锡某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669万元给黄某某。至此,黄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权益通过诉讼获得了法律保护。

 

案件法律依据: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中存在众多违法分包现象,实际施工人作为最底层的主体,其权益涉及社会稳定。从2004年最高院规定,到2008年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均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原告身份诉讼发包人、违法转包人的诉权,且存在承担连带责任或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这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最大程度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因此,作为实际施工人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反之,作为建设合同的总包方,要尽量避免违法转包、分包,不使自己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违法分包人、转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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