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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十四)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6/15 21:44:11 点击次数:11262 关闭

惨烈警示!建筑工程工亡事故的多重法律责任要知道!

作者:杨广大 创凯律师建设工程业务团队

2018612日,无锡一建筑工地发生23伤工亡事故!伤亡惨重!经查询江苏省建设厅官方网站,自2018年以来,无锡全市共计已发生9起建筑工地工亡事故,导致10人死亡、3人受伤!这些事故的发生,引发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问责。这些事件,启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建筑工地工亡事故所引发的多重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刑事责任

1个工亡,即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于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同时对于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工程建设事宜组织、安排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具体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亲临现场的监理人员等。

二、工亡赔偿责任

对于造成工亡事故的,用工单位要承担的赔偿金包括: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通知,2018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27920元;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无锡统计局公告,2017年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9086元,故丧葬补助金应为2454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以上赔偿金,如已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该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赔付,否则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巨额赔偿费用。

三、行政责任

由于大多数工亡事故的发生,其偶然中含有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必然的原因,安全监管部门一般要介入对此进行调查与处罚,其措施一般包括:

1、暂停施工。如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于2018321日通报要求两起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锡项目立即全面停工,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自查自纠,必须在所有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方可在复核许可后复工。这不仅影响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工程的进展,也扩大影响到其施工的其他工程。

2、暂扣资质。按苏建质安【2011847号《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生1人工亡事故的,对施工企业的责任人(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1年;对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1年。期满后经重新考核方可重新从事相应工作。

3、暂停投标资格。对于监管部门认定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已降低的,暂停其在省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资格,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的,则须经有权单位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招投标部门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资格审查。

此外,还会取消其参与各类各级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等的参评资格。如施工合同对优质工程参评奖励、文明费等有约定的,则必然导致到其工程款结算时此部分费用的损失。

四、民事责任

如由于工亡事故引发监管部门勒令停工整顿,则有可能造成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且这种工期延误的时间与原因清晰,如最终出现工期延误的结果且发包方据此提出工期延误索赔,则施工单位基本无法予以抗辩。

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如何加强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处置安全事件,是每一个建筑业单位的必修课!全面知晓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既有助于提高安全意识,也有助于制定和执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杨广大律师,法学硕士,曾任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多年,现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专职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建筑工程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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