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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十)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5/8 21:35:40 点击次数:11428 关闭

一起建设工程周材租赁案件应诉不当引起的法律思考

作者:沈希光 创凯律师建设工程业务团队

  最近,本所律师代理了一起因建设工程周材租赁合同案件引起的追偿案件,案情为:某建设A公司在外地总包了一个工程,后分包给B公司,B公司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C个人。C作为实际施工人,租赁了D公司的周材使用,A公司承诺在工程款支付时优先支付D公司的租赁费。由于原材料、人工涨价,且经营不善,C严重亏损,既不支付周材租金,周材租赁到期后也不返还租赁物。D公司在其所在地法院诉讼A、B、C,诉讼请求为:1、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2、支付租赁费;3、支付违约金。三项共计2200万元。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判决支持D公司所有诉讼请求,且法院已按D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000万元执行到位。

        这起租赁案件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是:

        一、租赁费本身只有500万元,为什么最后法院执行了2000万元?

        二、A公司出具的优先归还租赁费的承诺书,在A公司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周材租赁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

        前面两个问题是实体问题,后面一个是程序问题。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在目前司法环境下都必须要重视,否则会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实质损害。

        首先,我们总结第一个问题,法院判决金额为何远远大于租赁物本身价值?原因是该金额是由3个部分金额汇总而来,一是按合同约定单价赔偿灭失的租赁物,而不是按折旧赔偿,这部分赔偿金额相差一倍;二是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500万元;三是合同约定了逾期支付租赁费的高额违约金,由于诉讼拖延了两年,按每天1万多元的违约金计算,至执行时违约金已接近700万元。所以三项赔偿累积2000多万元。

        其次,我们来讨论A公司的付款责任或赔偿责任,由于其委托的律师过分相信案外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且对A公司不履行《承诺书》中的优先付款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够,没有积极举证A公司与C之间的结算关系,仅以合同相对性抗辩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抗辩,导致法院以A公司不诚信,不履行承诺而判决其对C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次,最后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原代理律师对D公司在其所在地法院诉讼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本案的一大败笔。按照现有司法规定,租赁合同要么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要么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是没有道理在D公司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

        综上所述,由于A公司在:1、工程分包上管理不规范;2、对实际施工人C签订《周材租赁合同》中严重损害C的合同条款没有审查及修改;3、在出具《承诺函》时不审慎且事后不履行承诺义务;4、在诉讼时采取错误的抗辩策略导致了以上不堪收拾的结局;5、还有一个在诉讼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看护、提存租赁物,导致在两年的漫长诉讼期间租赁物灭失的后果,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可见一斑;6、最后一点,原来案件聘用的律师责任心不强,避难就简,选择了一条回避案件核心问题的诉讼策略,导致案件全面败诉。

 


 

沈希光律师,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主任,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律协民事委员会主任,电话1330618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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