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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开审

发布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7/2 16:07:39 点击次数:11644 关闭
        几年前,儿子意外身故后,老陈(化名)夫妇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了不满2岁的孙子身上,但儿媳妇却阻止他们看望孙子。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看望孙子的权利。昨天上午,这起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判决。据悉,这一类型案件在江苏尚属首例。
  原告
  希望每个月能探望三次孙子,并且希望儿媳妇能够为他们的探望提供便利
  被告
  公公婆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她和儿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希望法院能驳回公公婆婆的诉讼请求
  老人有话说
  儿子没了,孙子是全部希望
  2012年初,老陈的儿子小陈(化名)认识了女孩王巧(化名),当年6月登记结婚,9月底举行婚礼。婚后,小两口居住在无锡市中心的一处高档酒店式公寓。这本该是开启一段幸福旅程的小家庭,却因为2013年3月小陈的突然死亡戛然而止,也让老陈夫妇至今无法释怀。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认定,小陈是高空坠楼死亡。但对于儿子的身亡原因,两位老人与儿媳妇还是有过争执。
  两位老人表示,“痛失独生子,我们的天塌了,生不如死。”绝望之中,儿媳妇怀孕的消息让两位老人略感安慰。于是,老陈夫妇将所有希望放在未出世的孙子(女)上,和儿媳妇的关系也有所缓和。王巧怀孕期间,老陈夫妇还支付给她4万元营养费。
  2013年10月底,王巧产下儿子聪聪(化名),老陈夫妇也多次赠送了奶粉、玩具、纸尿裤等物品。但由于双方在此前的一些心结没有完全解开,老人在探望孙子的过程中,和儿媳妇之间摩擦不断。2013年底,在一次探望时双方爆发冲突,此后,王巧拒绝老人的“探孙权”。2014年,双方又多次因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
  2014年11月,老陈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法庭上,老人提出,希望双方能够淡化往日的恩怨,“一切看在孙子的份上”,如果儿媳妇能让他们多看看孙子,让孩子得到更多的亲情和关爱,那么他们愿意为孙子今后的入托、入学等成长过程中的其他需求尽力而为。
  老人明确提出,希望每个月能探望三次孙子,并且希望儿媳妇能够为他们的探望提供便利。
  儿媳有话说
  丈夫没了,儿子是她的全部
  对于自己被公公婆婆告上法庭,儿媳妇王巧也是满腹委屈。在她看来,原本和丈夫新婚不久,甜蜜生活刚刚开始,丈夫的突然离世对她来说简直像是晴天霹雳般的打击,好在腹中成长的胎儿让她有所寄托。不过让她没想到的是,公公婆婆竟一度将儿子的死归咎于她,双方还发生了纠纷。
  王巧表示,当时和公公婆婆之间的纠纷让自己身心疲惫,但为了腹中的孩子,自己坚持了下来。其中除了对孩子的母爱情结,更包含了对逝去丈夫的感情。在怀孕期间,为了孩子着想,王巧和公公婆婆之间的紧张关系曾一度缓和。
  可没想,等儿子出世后,王巧觉得公公婆婆对她的怨恨还是没有消除。王巧说,他们一家为公公婆婆探望孙子已经提供了方便,但公公婆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甚至一度报警处理。王巧认为,公公婆婆的过分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她和儿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希望法院能驳回公公婆婆的诉讼请求。
  老陈夫妇和儿媳妇王巧之间到底有什么矛盾,以至于为了探视孙子要闹上法院?庭审后王巧接受采访时透露,得知她怀孕后,公公婆婆对她的关心也曾让她感动,但此后老人们的一系列要求,却让她无法接受。据王巧讲,怀孕后,公公婆婆曾提出让孩子在哺乳期后跟他们一起生活,而且很有可能带孩子到国外生活、发展,并提出为此双方要签订协议。而这些对于王巧而言,是无法接受的,为了丈夫和自己她会把儿子培养成人。不过,对于王巧的这些说法,老陈夫妇并未正面回应。
  说法
  网友:孩子应该得到全部的爱
  “不管法律上规定怎样?按照人之常情,也不能剥夺老人对孙辈的探望权,更何况老人已经失去了儿子,孙子已经成为他们最大的希望。”昨天下午开始,随着老陈夫妇起诉儿媳妇讨要“探孙权”的事情传开后,这是不少人听闻之后的第一反应。
  在网上,网友们也支持应该让老人经常探望孙子。不少网友表示,老人已经历丧子之痛,将心比心,儿媳妇也会有老的一天,而孩子是无辜的,应该得到家人全部的爱,不应该为了大人之间的纠纷,而把孩子当成制约对方的工具,让来之不易的亲情变了味。
  隔代探望权怎么行使
  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
  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包燕玲律师认为,本案原告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主体,但两位老人与孙子之间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两位老人老年丧子,身心受到极大打击,如不允许原告适时探望孙子,不仅将丧失亲情的机缘,对两位老人来讲,无疑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不但不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不符。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在儿子去世的情形下,应当赋予爷爷奶奶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
  主审法官:
  这样的纠纷令人惋惜
  昨天,主审此案的法官高鑫是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的法官,面对此案复杂的家庭纷争,高鑫法官分析,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原被告双方共同遭遇了失去至亲至爱的打击,都值得同情。在噩耗面前,他们本应该相互抚慰共同扶持,但却因为各自不同的处事理念差异,最终导致矛盾爆发,实在令人惋惜。
  昨天,此案没有当庭判决,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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